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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常识

存折未动存款却不翼而飞 银行存在安全疏漏应担责


储户在银行开设帐户并存入25000元,再去存款时,却发现存款仅剩427.5元,向银行询问方知存款已在异地被他人取走。8月27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虞城支行支付原告周霞(化名)存款24571.5元及利息。
 
     河南省虞城县个体工商户周霞于今年4月12日向邮政储蓄银行存入25000元,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储蓄存款,并发给周霞一张活期存折,周霞为了存款安全,在存折上加了密码。4月30日,周霞往该帐户再存款时,发现原来存入的25000元仅剩427.5元。当周延霞向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询问情况时,工作人员告知其存款已被他人在湖北十堰和陕西分两次取款2457205元。周霞随即向虞城县公安局报案,此案至今未被侦破。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周霞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蓄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霞出具的存折原件,记载了4月30日前的各次交易记录,故原告周霞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犯罪分子使用的用于支取原告款项的存折,是虚假存折,犯罪分子窃取原告个人资料实施犯罪的行为,与被告对存款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疏漏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按照储蓄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存款义务。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等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965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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