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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北平往事》制作费案言和 刘威支付60万


著名演员刘威因担任制片人拍摄电视连续剧《北平往事》(原名《北平小姐》)与投资方上海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刘威至年底前分两次给付上海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计六十万元而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2008年9月5日下午,这起案件曾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原告上海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4月26日,上海乐动公司与北京中视桦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刘威签订电视连续剧《北平小姐》委托拍摄合同。上海乐动公司作为投资方,委托中视桦润公司、刘威拍摄电视连续剧《北平小姐》(后更名为《北平往事》)。合同约定:该剧集数为32集,长度需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电视剧长度的规定”执行,每集实际长度为46分钟;该剧投资总额为1800万元;如因制作方控制预算不力造成拍摄预算超支,投资方没有义务负责解决资金问题,其他超支的资金应由制作方负责解决并确保该剧的顺利完成。
    上海乐动公司称,中视桦润公司、刘威在履约过程中拍摄预算超支,却未按照合同约定解决资金问题。上海乐动公司为确保该剧完成,替中视桦润公司、刘威垫付了全部资金。该剧拍摄完成后,上海乐动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已高达2290余万,超出原约定投资总额490余万元。并且,该剧约定拍摄集数为32集,而中视桦润公司、刘威最终实际完成30集,减少的2集拍摄制作费用共计112万余元,亦属上海乐动公司多支付的资金。据此,上海乐动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视桦润公司、刘威返还资金60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一中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北京中视桦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由刘威分两次给付上海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计六十万元。双方调解握手言和双方调解握手言和双方调解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958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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