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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童患上遗传罕见病 医院存过失被判担责50%


小红(化名)还不到两岁,却患上了在我国患病率为16500/1的苯丙酮尿症,并引发了一起医疗纠纷。8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某县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小红各种费用共计44000元。

    2007年1月,小红出生于某县医院,该院按规定做了血样采集,并送至县妇幼保健院,但因血片不合格被退回,后某县医院重新为小红采血,再次向县妇幼保健院移送了小红的血片,由县妇幼保健院送至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小红进行了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经初筛检查,某县医院送检的小红的血片苯丙酮尿症检测结果为阴性,属健康婴儿。但今年3月,小红却被市医院诊断为苯丙酮尿症。经市医学会鉴定,鉴定专家组建议做DNA鉴定,认为若DNA鉴定结果证明市妇幼保健院留存的血片属于患儿的,则属于个体差异,不属于医疗事故;反之,三家医疗机构对血片检测负完全责任,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该患儿的损伤后果,疾病因素和医疗行为各占50%责任。小红的父母因赔偿问题将某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进行检测的血片是否采集于小红本人。对于该争议焦点问题,可以通过DNA鉴定予以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进行鉴定。某县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来说,系强势一方,而患者则属于弱势的一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患者的举证义务就是证明医疗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小红在某县医院出生及患苯丙酮尿症的损害结果,双方并无争议,对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某县医院的陈述观点,存在明显的矛盾和疑点,其陈述不具有充足的说服力,在证据上没有任何的优势可言。在有法律明确规定且其陈述存在明显的矛盾和疑点的情况下,应当由其承担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从而确定其能否免责。因某县医院不申请进行鉴定,未尽到举证责任,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推定该血片并非采集自小红本人。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在血片不是采集自小红本人时,应认定该病例属于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责任。三被告之间是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存在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不应因某县医院存在过错而承担委托人的责任。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均无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应由推定存在过错的某县医院承担责任。本案中,小红在某县医院出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本身没有过错,但苯丙酮尿症是小红出生时所携带的遗传性疾病,并非医疗机构所致,只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该损害后果是小红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共同发生作用所致。综合分析该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中双方的主观过错及原因力,由某县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作出了以上判决。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624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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