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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学的托勒密体系”



何谓“历史的哥白尼发现”?就是关于世界历史的文化形态学。在斯宾格勒看来,“历史的哥白尼发现”显然优于、高于“历史的托勒密体系”。斯宾格勒的这个判断,以及他论证这个判断的方法与路径,尽管遭到了各个方面的批评,但它依然是一种洞见,有助于反思当代中国、当代世界的法学状况。
  公元2世纪,天文学家托勒密在《天文学大成》一书中,阐述了宇宙的地心体系,这就是世人所艳称的“托勒密体系”。
  公元20世纪,历史学家斯宾格勒在《西方的没落》一书中,批评了历史的托勒密体系,他说:“这种使各大文化都把我们当作全世界事变的假定中心,绕着我们旋转的流行的西欧历史体系的最恰当的名称可以叫做历史的托勒密体系。这本书用来代替它的体系,我认为可以叫做历史领域中的哥白尼发现,因为它不承认古典文化或西方文化比印度文化、巴比伦文化、中国文化、埃及文化、墨西哥文化等占有任何优越地位”。
  在这段文字中,斯宾格勒提出了两个关键词:“历史的托勒密体系”与“历史的哥白尼发现”。何谓“历史的托勒密体系”?就是关于世界历史的西欧中心论;何谓“历史的哥白尼发现”?就是关于世界历史的文化形态学。在斯宾格勒看来,“历史的哥白尼发现”显然优于、高于“历史的托勒密体系”。斯宾格勒的这个判断,以及他论证这个判断的方法与路径,尽管遭到了各个方面的批评,但它依然是一种洞见,有助于反思当代中国、当代世界的法学状况。
  因为,在当代世界的法学领域,恰好存在着一个伸手即可触及的“托勒密体系”。这个体系的中心,是北美与西欧的法学,更具体地说,主要就是英美法学。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学,几乎都是围绕着英美诸国的法学而旋转的。
  哈佛、耶鲁、牛津、剑桥等等学术机构,代表了当代世界法学理论的原产地或主产地。似乎只要是出自这些学术机构的法学理论,都属于免检的极品,至少也是世界人民“信得过”的精品,???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学从业者来说,只管放心消费就行了。这些出身高贵的优质法学产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不仅得到了全面的诠释,甚至已经受到了“过度的诠释”。事实上,其他国家的法学理论,尤其是“法学理论前沿”,几乎就是在推介、评价、比较、解说英美诸国的法学理论,指望找到这些理论背后的微言大义。
  记得是2006年11月,我到韩国首尔作过一次短期的学术访问。其间,有幸见到首尔大学的一名法学教授,他是美国的博士,不会汉语,不知道中国本土的法学理论;我也不会韩语,也不晓得韩国本土的法学理论,但是,当我以磕磕巴巴的英语跟他攀谈美国法学主流的时候,居然也能达到会心一笑的结果。一个中国的法学教授与一个韩国的法学教授,为什么只有依赖英语、只有讨论美国法学才能达到交流的目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无论是中国的法学前沿还是韩国的法学前沿,都在摘抄、祖述美国的法学前沿。这就是我们所面对的当代法学状况:一个以英美法学为轴心,其他国家的法学跟着旋转的“法学托勒密体系”。
  按照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说法,“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那么,“法学的托勒密体系”就确有它存在的理由。事实上,英美法学受人仰慕、被人追捧的轴心地位,表面上看,仅仅是一种话语权力;实质上看,则是以强大的经济、军事、科技力量作为支撑的。
  不过,根据辩证法的原理,黑格尔的名言还可以根据恩格斯的观点另作解释。在《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写道:“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这就意味着,现实格局总是会被打破的。盛极而衰、月满而缺、否极泰来等等之类的中国老话,讲述的其实也是这个道理。斯宾格勒的文化形态学旨在解释的,也是这个寻常的道理。

  文化形态学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独立与彼此平等,相对于“西欧中心论”、相对于“历史的托勒密体系”来说,确实是一种“历史的哥白尼发现”。这一发现对于当代法学的启示在于:有必要针对法学领域中的“托勒密体系”,予以反思与质疑。
  一方面,在法学的托勒密体系中,只有作为轴心的英美法学,才是生动活泼、独立自主的法学形态;其他国家的法学多为亦步亦趋的追随者,少有独立的意志。以至于众多国家的法学主流,常常止步于“在自己的家里,数别人的家珍”。这样的法学托勒密体系,本质上就是法学的殖民地体系。
  另一方面,如果总是把英美法学当作万国法学环绕的地心,其他国家的法律文明就会被遮蔽,人类将难以充分地领略到一个丰富多彩的法律世界。当前,由于世界法学的多样化、多极化受到威胁,法学生态也正在陷入某种值得警惕的境地:某一种法学,肆无忌惮地疯狂生长,恣意漫延,粗暴地挤占了其他法学的生存空间、发展空间。这样的学术生态,对于整个法学世界而言,很难说是福祉,很可能就是灾难。
  因此,有必要正视“托勒密体系”的负面效应,重估“文化形态学”的积极意义。在此基础之上,逐步走出法学的托勒密体系,并尝试着换一双眼睛,以法学形态学的视角与框架,平等地看待不同文化个性之下的法学智慧,以期形成相互尊重、相互交流的世界法学新格局。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739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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