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一村党支部书记受贿一审领刑四年
11月12日上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对原任上饶县田墩镇黄坑村村党支部书记的彭联团宣告一审判决:被告人彭联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5年6月16日,上饶县田墩镇黄坑村被上饶县田墩镇人民政府确定为“十一五”扶贫开发重点村。为争取扶贫款项,黄坑村村民委员会在经田墩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06年10月开始上报“洋塘”至“铁山岭”公路路面硬化工程项目,后经上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局及上饶县政府审核后,上报至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上饶市交通局。此消息被原上饶滨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黄向民得知后,通过其朋友找到时任田墩镇黄坑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彭联团,表示想承包该工程。被告人彭联团即同意。
2006年11月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投标,黄向民通过违标手段以江西洪宇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后,与上饶县田墩镇黄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建设该工程的书面协议。2006年12月19日,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饶市交通局联合下文,上饶县洋塘至铁山岭公路改造工程正式立项,于2006年12月30日开工,2007年9月2日竣工,2007年12月26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上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拔国家扶贫资金共31万元,上饶县交通局于2007年2月7日下拔建设资金补助20万元,2008年1月29日下拔建设资金补助25万元。在洋塘至铁山岭公路建设期间,被告人彭联团先后通过索要、扣留工程款等手段收受贿赂6.5万元。即:2006年12月15日,被告人彭联团通知黄向民到黄坑村领取工程款,在黄向民领到上饶县扶贫办下拔的5万元扶贫款后,经被告人彭联团要求黄向民给被告人彭联团5000元,此款被被告人彭联团用于个人消费支出;2007年2月9日,被告人彭联团通知黄向民到黄坑村领取上饶县交通局下拔的20万元工程款时,仅付给黄向民18万元,被告人彭联团私自扣下2万元,后将此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2007年7月10日,被告人彭联团到上饶县田墩镇财政所领取得到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给黄向民的,系上饶县扶贫办下拔的5万元扶贫款后,私自将该款扣下,并将其中的4万元用于其自家建房,仅支付给黄向民1万元。
另查明,上饶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于2008年2月28日成立调查组开始对彭联团建房少交宅基地审批规费等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组初步掌握了被告人彭联团收受贿赂6.5万元的证据材料后,决定对彭联团实施“两规”前,彭联团将其收受黄向民6.5万元贿赂向调查组作了如实交代。2008年7月7日,被告人彭联团向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5.7万元。
上饶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洋塘至铁山岭公路的建设虽以黄坑村委会为主体,但该工程项目不是黄坑村委会通过村民大会等民主决议形式所确定,而是经报县、市发改委、交通局研究后下文决定立项,故修建该公路不是村委会的自治行为,其行为性质是村委会经国家机关授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事务,且本案洋塘至铁山岭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国家下拔的扶贫款和建设补助资金,该款项的性质是专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国家财产,当该款下拔至黄坑村委会时,村委会有安全保管和保证专款专用的职责,村委会管理国家财产的行为,是行使国家公权的行为,其性质也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故被告人彭联团利用期担任上饶县田地方性镇黄坑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洋塘至铁山岭公路建设项目及国家下拔的用于建设洋塘至铁山岭公路的扶贫款、建设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收受、索取他人财物6.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彭联团在纪检委初步掌握其受贿的事实但尚未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的情况下,如实担白交代其受贿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且被告人彭联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主动退缴5.7万元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据此,法院依法给予被告人彭联团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276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