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误出还款证明 借款人自认"天上掉馅饼"
银行工作人员误出“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借款人10年按揭一朝还清,导致一起标的达5万余元的借贷合同纠纷。9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天上掉下馅饼”案。
2005年5月陈某以房产为抵押,向无锡工行(原工行无锡分行)贷款人民币60 000元,借款期限10年,并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2007年2月26日下午,陈某到无锡工行城建支行办理提前还贷,但由于还有2月份逾期本息91.34元未还,银行工作人员让其先行偿还这笔欠款,陈某遂交纳了这笔91.34元欠款,但银行工作人员开具了“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交给了陈某,即标明陈某全部还清了全部借款。后双方因是否已经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发生争议,对簿公堂。
原审南长法院认为,陈某对于已经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抗辩证据不足,无锡工行出具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系无锡工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错误出具,判决陈某等偿还所欠无锡工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未能提供其已经归还全部贷款的直接证据,即无锡工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及陈某个人的活期存折,仅凭双方存有争议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不足以证明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的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本案情况分析,无锡工行因其员工工作失误而错误出具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的盖然性较大。
最后,无锡中院判决陈某偿还无锡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395.1元及相应利息。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532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