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失胎死腹中 产妇获赔近4万余元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由于医院存在过错,造成胎儿死亡,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320.20元。
2007年5月起原告因怀孕一直在被告医院例行检查,被告建议原告在其医院平产生育。同年8月9日上午原告至被告处就诊检查,胎心音正常。11时始原告腹痛至下午15时许并伴有胸闷。后原告经120急救车转院检查认定为:子宫完全破裂;死胎。
案件审理中,经江西省医学会鉴定:被告医院存在过失行为,产妇子宫破裂胎死宫内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关系,构成医疗事故。但产妇属疤痕性子宫,存在破裂的危险因素,故被告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分娩过程中,因被告未估计到原告疤痕子宫分娩的风险和未按高危孕妇处理,并未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观察时间过长,违反了产科诊疗常规。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原告子宫破裂及胎死宫内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按其相应责任予以赔偿。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473 <<< 回上页